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上訴須知

字型大小:

告訴人、被害人、被告上訴權利告知書

刑事案件只有被告、自訴人或檢察官能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僅能請求檢察官上訴。若檢察官與被告、自訴人均不上訴,案件即確定,法院會在整理案卷後依相關流程送交地檢署執行案件的刑度,此後即由地檢署「執行科」分案執行。因此有關執行的到案地點、時間及方式(含如何分期繳納罰金或如何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均是由地檢署通知被告。

但如果要上訴:

  1. 如果您是告訴人或被害人而對本判決不服,請書寫「聲請檢察官上訴狀」,敘明不服不服的理由,務必向「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注意:不是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提出聲請,請求檢察官上訴。但要注意可以上訴的期間只有20天,而且這項可以上訴的期間,是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的日期起算,而不是從您收到判決以後起算。
  2. 如果您是被告而對本判決不服,可以在您收到判決後20 天內向原審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提起上訴,而上訴的目的,既然是希望改變原來的判決,所以您的上訴狀一定要記載上訴的具體理由,而且如您的判決涉及多項罪名,也請注意寫明您不符判決的是哪部分及理由。舉例來說:假設您被判了過失傷害罪跟公共危險罪,對過失傷害罪部分,您認為不用提起上訴,則請加以寫明您是針對公共危險部分上訴,並敘明理由。
  3. 如果您是被告,也可以在20天的上訴期間內,先行提出上訴狀,但要注意在20天上訴期間屆滿後的20天內,向原來判決的法院,補提上訴理由狀,讓上訴審法院知道您不服的理由。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依照法律規定,可以駁回上訴。
  4. 如果您有什麼訴訟程序的疑問,可以就近到任何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洽詢,也可以依照法律扶助法的規定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法律扶助。
  5. 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的電話是:(07)6121137。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7-1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