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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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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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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點交之不動產,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即同時核發自動履行命令,命債務人或占有人自動履行(自動履行期間為15日),拍定人於自動履行期間期滿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或占有人履行情形,如債務人或占有人屆期仍未履行,拍定人應另具狀陳報聲請點交,由法院執行股定期進行履勘、點交流程,如經定期強制點交,現場遺留物得當場交由拍定人負責保管,再由執行法院通知債務人或占有人於期限內領回保管物,逾期未領回者,得依拍定人聲請,鑑價及定期拍賣遺留物,或安置債務人、占有人所有之神像、牌位。

  • 發布日期:110-05-01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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