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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拍賣不動產投標須知
一、投標人參與本院強制執行不動產投標,請先向本院服務處或售狀處購買投標書、投標書專用袋及保證金封存袋。
二、投標人應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之內容填載明確,且記明執行案號。保證金應以現金或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匯票或本票,繳交本院出納室,並將(臨時)收據併附於投標書,投入標匭。但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匯票或本票,得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
投標人依前項但書提出保證金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後,應將袋口密封,並在封口處簽章後,連同投標書投入標匭。得標者,即以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保證金票據受款人為本院者,未得標時,得由本院在支票背面加蓋「橋頭地方法院發還落標保證金專用章」,或請落標人逕持該票據至發票銀行註銷受款人。
三、投標人投標書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請參閱投標書背面第六款所載。
四、願買之不動產,須按照拍賣公告之記載填寫,不動產為數宗者應分別記明,並將各宗願出之價額及合計總價額詳細載明。
五、數人共同投標時,應分別載明其權利範圍。如未載明,推定為均等。
六、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該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
七、得標規定:
- 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
- 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或當場增加之最高價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得標人。
- 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時,投標人未記載每宗之價額或其記載每宗價額之合計數與其記載之總價額不符者,以其所載之總價額為準。
- 投標人僅記載每宗之價額而漏記總價額者,由法院代為核計其總價額。
- 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時,投標人對於各宗不動產所出價額,均應達拍賣最低價額。如投標人所出總價額高於其他投標人,且達於拍賣最低總價額,但部分不動產所出價額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不自行調整者,法院即按總價額及拍賣最低價額比例調整之。
八、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而到場之債權人如依法得承受並願照拍賣最低價而承受者,應於拍賣期日終結前(係指該日拍賣程序終結前)到場聲明之。
九、投標方法:
- 本院於拍賣當日,在投標室公告欄張貼當日拍賣不動產公告。凡欲投標該公告欄之不動產時,應填寫投標書投入標匭。
- 拍賣案件,遇有停止拍賣之原因時,除因時間急迫,不及公告外,本院均在投標室「停止拍賣公告欄」即時公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閱覽該公告欄願買之不動產,有無停止拍賣,以免徒勞。
- 投標時,請將投標書專用袋平放投入,切勿折疊,以免阻塞投票口,或散落於標匭之外,失去投標機會。
十、投標人對於執行人員於投標、開標及未得標領回保證金等過程所為之行為,如有異議,應當場提出,如當場不能獲得解決者,請另具狀聲明異議。
十一、本須知未記載事項,均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投標須知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投標人投標應行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111-10-23
- 更新日期:112-05-1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