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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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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繳納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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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滙款方式繳納款項注意事項
 
一、凡民事提存款之提存人、刑事保證金及民事執行拍定案款(尾款)之繳款人(以下簡稱「滙款人」),均得以滙款方式繳納。
二、以滙款繳納款項前,有關滙款作業程序,請「滙款人」親洽或電詢臺灣銀行岡山分行派駐法院服務櫃檯(以下簡稱「臺銀櫃檯」,本院一樓聯合服務中心臺銀櫃檯電話:07-6110030 分機 6136、6137),並請滙款人留存聯絡人姓名及電話等資料。
三、為避免辦理溢(短)繳款作業困擾,滙款金額須與提存款、刑事保證金或民事執行拍定案款餘額之金額相符,並確認是否屬本院管轄案件,以避免滙款錯誤。
四、滙入款項時,請逕滙入以下帳戶,並請滙款人通知繳款銀行以速件辦理,俾及時入帳。
 (一)、滙入銀行:臺灣銀行岡山分行。
 (二)、帳號:「060040000031」。
 (三)、戶名:橋頭地方法院滙款專戶。
五、「滙款人」滙款時,請於滙款申請書填註下列資料:
 「提存款」或「刑事保證金」或「民事執行拍定案款(尾款)」之字樣,請於備註欄載明。另「民事執行拍定案款(尾款)」部分,並請註明滙款人之聯絡電話及案號、股別,於資料填妥後先行傳真至收費處(傳真號碼:07-6118713),並來電(07-6110030,分機 6138)確認,以利核帳。
六、另繳納「提存款」或「刑事保證金」之滙款人於款項滙妥後,應即於本院上班日時間(上午 08:30 至下午 5:00,中午 12:00 至下午 1:30 休息)攜帶「滙款收據正本」至本院一樓聯合服務中心 1 號收費處櫃檯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或刑事保證金收據,並辦理提存或具保,以免影響權益。
七、款項滙入「滙款專戶」於尚未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上開收據前,「滙款人」若不辦理提 存、具保或民事執行繳款及其他原因,而欲退還滙款者,請填具「退還滙款申請書」,並逕 洽「臺灣銀行岡山分行」(位於高雄市岡山區壽天路 16 號,電話 07-6216141~6)辦理退款,該行將扣除退款作業手續費,無息發還。
八、向臺灣銀行岡山分行申請退款時,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滙款人親自辦理:檢具滙款收據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二)、代理人辦理:檢具滙款收據正本、委託書、滙款人印章、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代 理人身分證正本。
 (三)、以書信申請:檢附滙款收據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掛號郵寄至高雄市岡山 區壽天路 16 號,臺灣銀行岡山分行公庫經辦收。
 (四)、退款方式:款項無息以(1)開立臺灣銀行本行支票退還者,以「滙款人」為支票抬頭 人:以(2) 滙款方式存入「滙款人」之指定帳戶者,請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九、款項滙入「滙款專戶」並經開立上開國庫存款收款書或收據者,若因故無法辦理提存、具保、民事執行等相關程序、欲退還款項,請具狀向本院各業務承辦單位聲請發還之。

  • 發布日期:110-05-02
  • 更新日期:110-05-1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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