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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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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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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說明

109年9月版

一、管轄法院:

1.協商及協商審核事件: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於協商成立後,依本條例第152條第1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故由金融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協商審核事件之聲請人為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2.調解事件: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由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3.更生事件:本條例第5條第1項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4.清算事件:本條例第5條第1項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5.案件聲請人:

案件類型

協商審核事件

調解事件

更生事件

清算事件

聲 請 人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債務人

債務人

債務人

 

二、收費標準:

因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8月起郵資調漲,郵務送達費用標準重量未逾20公克之掛號附回執資費為新臺幣(下同)43元,20公克至50公克之資費為51元。

1.協商審核事件:不另徵收聲請費,惟相關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費用由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負擔,現行繳費方式,得由聲請人先行預納所需郵票或於案件終結後由本院通知聲請人補費。

2.調解事件:依本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1,000元,郵資不另徵收(計算)。

3.更生事件:依本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1,000元,但依本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郵務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另依本條例第153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二十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

4.清算事件:同3.說明。

5.因應更生、清算事件進度,法院得視案件需要先命聲請人預納郵務送達費用,多退少補(為便利退費作業,請聲請人務必提供本人之銀行帳戶資料俾利退費)。

預納郵務送達費用一覽表(含聲請費1,000元)

債權人人數

2

3

4

5

6

7

8

金額

$1,500

$2,000

$2,400

$2,500

$3,000

$3,500

$4,000

債權人人數

9

10

11、12

13、14

15、16

17、18

19以上

金額

$4,500

$5,000

$6,000

$7,000

$8,000

$9,000

$10,000

6.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不服聲明異議,免徵程序費用,惟對法官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另徵收抗告費用1,000元。

7.全案終結後核算郵資,如有剩餘,逕由本院辦理退費作業,如有不足,請聲請人務必於期限內補費,逾期未補正,本院得逕移送非訟中心裁定並聲請強制執行。

三、聲請所需文件:

1.聲請協商認可事件,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提出聲請狀、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文件到院。

2.聲請調解事件:聲請狀、聯合徵信中心資料、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表格(請詳見本院網站資料)。

3.聲請更生/清算事件:聲請狀及同2.所附表格內容。

四、相關事項提醒:

1.金融機構係指下列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所包括之機構、信託業、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㈠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㈡證券及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

㈢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2.聯合徵信中心資料顯示之債權人及債權金額相關資料僅供參考,不能等同或證明資料當事人於全體金融機構實際存在之所有金融負債(含保證)情形。債務人仍有義務自行提供所有債權人資料到院,俾利法院通知債權人行使權利,如有故意或疏失提供債權人資料,仍有可能衍生後續之相關訴訟或責任。

3.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故僅有資產公司與民間債權人,毋庸踐行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程序。

4.調解不成立後聲請更生、清算程序,係以調解不成立之日二十日聲請,始免徵收聲請費1,000元,非以法院通知或債務人收受文件日起算。

5.如民眾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流程有疑惑,請逕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本院訴訟輔導科(分機6122-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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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說明(109年9月版)odt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5-3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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