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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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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具原住民、低收及中低收入戶身分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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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具原住民身分、低收入戶身分、中低收入戶身分者應注意事項

一、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第5款規定,刑事被告有下列情形時,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1. 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2. 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二、依原住民身分法第11條規定,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應以登記於戶籍資料為準;刑事被告具有原住民身分者,請備妥戶籍資料,於開庭報到時,提出戶籍資料,法院會指定辯護人(律師)為您辯護。 

三、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第4條之1第1項規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身分之證明,是以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社會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社會局)所核發之證明為準;具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分之刑事被告如需要辯護人(律師)為您辯護時,請備妥證明資料,於開庭報到時提出聲請,法院會指定辯護人(律師)為您辯護。 

四、以上資格證明文件,刑事被告也可以具狀方式檢附證明文件向法院提出。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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