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遠距法庭訊問

字型大小:

法院刑事遠距訊問

一、下列情形得使用遠距訊問:

1. 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
2.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訊問在監所之自訴人。
3. 對準備程序中,訊問被告、自訴人或除證人、鑑定人以外之訴訟關人。
4. 對在押被告為關於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訊問。
5. 經在監所之被告、自訴人同意之宣示判決。
6. 公設辯護人接見在監所之被告。
7. 其他經司法院核定或法院院長核准之刑事案件相關事項。

二、使用遠距訊問作業流程

1. 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如有上開情形而得使用遠距訊問者,首先須先向審判法院申請許可後,由法院發函囑託向所在地之法院代為送達傳票並傳喚,當事人或關係人收到傳票後,依據傳票時間、日期逕行至所在地法院遠距法庭報到,由審判法院與所在地法院網路連線,進行遠距訊問。
2. 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如有車馬費或證人旅費,暫先由所在地法院先行發放,再由所在地法院函文請審判法院撥款入帳。
3. 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如有具結或簽名筆錄,當日先行傳真給予審判法院,正本再由所在地法院郵局予審判法院附卷。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