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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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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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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查封

1、聲請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時,應先行準備何項資料?

答、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及第6條之規定,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時,要具備的資料包括:

(1)執行名義正本。例如: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2)聲請強制執行之書狀,並載明聲請執行之不動產為何,於書狀首請記載『聲請強制執行』,書狀末請聲請人務必簽名或蓋章。

(3)土地及建物謄本正本。如聲請標的為土地,請向地政事務所聲請該筆土地之登記謄本;如聲請標的為房屋(例如:債務人之住宅),請提供建物及其坐落基地之登記謄本。

(4)其他文件正本。債權人如持拍賣抵押物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聲請執行,請一併提供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其他約定事項書正本及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借據、支票)正本。

2、債務人的不動產被查封了,為何沒有接到法院的通知?

答、債權人聲請查封不動產,法院會先通知地政機關及債權人辦理電子查封登記,嗣再定期進行現場查封,於實施查封完畢後才會通知債務人,如此是為避免債務人於法院調查房屋使用情形時,為不實之陳述。

3、我才接到敗訴判決,原告就打電話來說明天要與法院來查封我的房子,這是騙我的還是真的?我如何查證?

答、可向原告詢問執行案件之案號及承辦股之聯絡電話為何,若原告不願提供,本院一樓亦有民事執行案件查詢窗口,欲查詢案件者應檢具相關可得證明為案件當事人之證明文件或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至該窗口聲請查詢。

  •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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