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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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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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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聲明異議

1、我對執行案件有意見,該向何處申訴?

答、債務人若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執行人員之強制執行方法、執行人員對於強制執行應遵守之程序或係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應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規定,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具狀向執行事件承辦股聲明異議。

2、債權人對債務人之繼承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繼承人如何聲明異議?

答、若債權人聲請執行繼承人之財產,如其薪資、存款及不動產等,並非繼承所得之遺產,繼承人得具狀向執行處承辦股聲明異議,由承辦股事務官審酌個案情形而為適當之處置。

3、法院表示因債務人或第三人聲明異議,無法點交不動產予拍定人,致拍定人受有損害,拍定人應如何救濟?

答、拍賣的不動產,如經法院的拍賣公告載明「點交」,可由拍定人於繳交全部價金後向法院聲請點交,法院即會點交予拍定人。但拍賣公告上如有附條件點交的記載,例如除去租賃的裁定須待聲明異議結果始能點交之情況,若債務人或承租人已對除去租賃裁定聲明異議,應依聲明異議之結果而定。但拍賣公告如無附條件之記載,拍定人得對承辦股暫不予點交之決定聲明 異議。

4、債務人並無向銀行借貸之事實,執行程序中應如何救濟?

答、債權人如以形式上合法之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執行處依法即應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債務人如認為並無積欠債務情事,可先向執行處聲請閱覽執行卷宗,瞭解案情。若確無借貸情事或已清償完畢,應向民事庭提起訴訟,同時申請供擔保停止執行程序,以免權益受損。

5、債務人當初並未收到執行名義,不知有此債務存在,如於執行程序中對執行名義效力有疑問,應如何救濟?

答、

執行名義須對債務人合法送達後始生執行力,且執行處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業經合法送達,應依職權加以審查。如債務人未曾收受執行名義,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向執行處聲明異議,由執行處承辦股審查。

6、財產被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執行,應如何聲請救濟?

答、債權人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得於30日內向執行法院聲請為假扣押執行。債務人如認為有超額查封情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向承辦股聲明異議,由承辦股審酌是否超額查封。惟債務人如認為並無債務存在,因債權是否存在並非執行處所能處理,債務人仍須透過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並可依假扣押裁定供擔保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執行。

7、我只是保證人,不是主債務人,為何債權人不要去找主債務人而要一直找我要錢?

答、(1)債務人若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故債權人應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方得聲請就一般保證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2)債務人若為連帶保證人,即無民法第745條規定之先訴抗辯權,則債權人有權選擇就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對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之財產同時或先後為強制執行。

8、債權人持和解或調解筆錄聲請執行,其請求之金額與當初協議金額不符,應如何救濟?(執行的金額與當初債權人協議的金額不符,怎麼辦?)

答、若債權人所持之執行名義為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則債權人僅得就其上所載之金額聲請執行。若債務人認為請求之金額與當初和解或調解協議之金額不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規定聲請繼續審判,或依同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程序,以資救濟。

  •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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