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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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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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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執行費

1、聲請強制執行要不要繳費?

答、由債權人先為預納,將來得於強制執行之財產中優先受償。

2、執行費如何計算?

答、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28-3條及94年8月5日發布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標準」規定,金錢債權請求的金額未滿新台幣5千元者,免繳執行費。超過5千元以上者,原則上繳交請求金額千分之八之;非金錢請求者則為新台幣3千元,其餘應由執行法院核定後補繳。
債權人已知債務人無財產者,僅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1千元。但將來依該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應補徵收依前面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3、繳納執行費是否需親自至法院繳納?有無其他繳款方法?

答、民眾如收到法院通知繳費之多元繳費單,除親臨法院繳費外,或透過金融機構臨櫃繳款、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網路ATM轉帳及金額在新台幣2萬元以下者,亦可就近至便利商店繳款等多種方式繳款。也可購買郵局匯票郵寄法院,請註明股別、案號。

4、先繳納執行費後,如計算執行費用與法院算的不一樣,要怎麼辦,會不會聲請被駁回?

答、如繳費金額不足,法院會先行發文限期補正執行費用,於法院裁定駁回前均可補正。裁定前若未補正,法院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5、執行名義為物之交付、行為不行為請求權,例如遷讓房屋、交付子女等,請問如何計算實行費?

答、(1)物之交付、交付子女等事件:徵收執行費新台幣3000元。

(2)拆屋還地事件:以土地價額徵收。

(3)返還租賃物、遷讓房屋等事件:以房屋聲請執行時之交易價額,若無交易價額,以執行標的所有之利益。

(4)以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附帶請求給付欠租,其欠租部分不併計算其價額,僅以土地或房屋之價額為準。

6、繳納執行費用後,執行程序進行中,還要繳納哪些費用?

答、強制執行費用包含執行費、執行必要費用,均先由債權人預先繳納,再由執行所得中優先受償,以利執行。執行必要費用,例如:測量費、指界費、鑑價費、登報費、保管費、協助執行人員之差旅費等。

7、聲請點交不動產,是否需要繳納費用?為何還有員警差旅費?

答、拍定人聲請法院點交不動產時,無庸繳執行費,但債務人不願搬遷,法院強制點交時,須請鎖匠開鎖或請搬家公司代為搬遷,其費用應由拍定人先行墊付。而強制點交,為避免債務人之抗拒,通常需管區員警協助執行,故員警之差旅費由拍定人預先繳納,以利執行。

8、點交完畢後,原占有人又占有拍賣的不動產時,可否再請法院點交?應否繳費?

答、拍定人得再聲請法院點交,但應徵執行費。費用依拍定金額千分之八計算。

  •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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