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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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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院如何決定拍賣之標的物是否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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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查封時標的物為債務人(包括債務人之繼承人、受僱人、學徒或與債務人共同生活而同居一家之人,或基於其他類似關係,受債務人指示而對執行之不動產有管領力之人)者,拍定後點交。
第三人於查封後始占有標的物,而現仍繼續占有者,或第三人於查封前向債務人承租不動產,但於查封後始取得占有者,拍定後均點交。
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後,始取得地上權或其他用益權(如租賃權、借用權等)而被法院除去該權利者,拍定後點交。
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於查封後喪失合法權源者(如查封後租期屆滿,再行續租之承租人),拍定後點交。
拍賣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如共有人間訂有分管契約,債務人所分管的占用部分,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狀點交予拍定人。

  • 發布日期:110-02-08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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