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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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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執行債務人的不動產是否一定需要鑑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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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80條規定,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但如果是前次拍賣無結果,重新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可以聲請毋庸再送鑑價,以前次執行最後一次拍賣底價作基礎,由法院核定本次執行的第一次拍賣底價。 (是否再鑑價,法院會審核相關事證後再決定)

  • 發布日期:110-02-12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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