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國民法官①應就「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據實填載(參見《國民法官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又②國民法官選任期日為陳述時,均不得為虛偽之陳述(參見《國民法官法》第26條第4項規定)。
當候選國民法官違反上列義務時,則有《國民法官法》第99條第1款 、第3款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