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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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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處理中心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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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作業流程

支付命令作業流程圖

 

收案

由分案人員訂好卷證後,將卷宗送交各承辦書記官。

審查

1. 聲請之相關資料及要件是否符合齊備。
2. 當事人資料是否正確無誤,本院有無管轄權。
3. 有無依規定繳納裁判費。
4. 相關債權證明文件是否符合。

 
製作支付命令原本

1. 審查聲請資料中債權證明文件,是否齊備,如具備則由錄事製作「支付命令原本」送司法事務官審閱並核定。
2. 如不具備則定相當期間命補正:

(1) 逾期不補正者,則由錄事製作駁回之「裁定原本」送司法事務官審閱並核定。
(2) 期間內補正者,由錄事製作「支付命令原本」送司法事務官審閱並核定。

送達

於收受「支付命令原本」後,依據「支付命令原本」交由錄事製作「支付命令正本」並於七日內送達兩造當事人,並同時命債權人陳報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若為公司則陳報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如為未成年人則應陳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確定或聲明異議之處理

1. 如合法送達當事人者

(1) 當事人未聲明異議時,書記官計算支付命令確定日期,並於確定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聲請人(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並於確定證明書上載明當事人收受之「送達日期」。
(2) 若當事人對其支付命令有所爭執,向本院提出「聲明異議狀」,該案件視為起訴,即送達證書繳齊後,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分送本院民事庭或簡易庭審理。
(3) 如為寄存送達者
如戶籍謄本所載之住居所與狀載送達的住居所不同時,應依「戶籍謄本」所載之住居所重新送達。如狀載送達地與「戶籍謄本」所載一致,屬合法的寄存送達,依「合法送達當事人」之方式處理。

2. 如未合法送達當事人者

(1) 則命聲請人陳報債務人住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如「戶籍謄本」所載之住居所與原聲請狀所載有異動,則應依新址重新送達,惟支付命令不得為公示送達。
(2) 陳報地址與原址相同者,視為送達不到,於「支付命令正本」開始送達後三個月後發「失效通知」,送達予債權人。

3. 如有多位債務人,僅部分提出異議

(1) 僅有部分債務人提出異議,則待未提出異議之債務人確定日期屆至,再移送民事庭或簡易庭分案。
(2) 部分債務人異議,部分債務人失效,則待支付命令開始送達三個月後 ,針對無法合法送達之債務人,發失效通知,送達予債權人,再移送民事庭或簡易庭分案。
(3) 部分債務人失效、部分債務人確定,則待支付命令開始送達三個月後,確定證明及失效通知一併製作,送達予債權人。

卷宗保存、歸檔

非訟程序已告終結,且卷宗已備齊相關文件,則由書記官將卷宗整理交由錄事裝訂完備後,送本院檔案室保存。

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作業流程

本票裁定及拍賣抵押物裁定流程圖

[持有債務人簽發的本票,或債權設定抵押權,如果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利用非訟程序,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或拍賣抵押物裁定,債務人收受裁定正本後,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抗告,即屬確定,非訟中心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收案

分案人員訂好卷證後,將卷宗送交各承辦書記官。

審查

1. 審查聲請之相關資料及文件是否符合及齊備,有無依規定繳納裁判費。
 
2. 有無附上相關證明文件。

(1) 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證明文件(影本)、不動產抵押權登記資料(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
(2) 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票原本、影本。

 
製作裁判原本、正本

1. 審查聲請資料中債權證明文件是否齊備,如具備則由錄事製作「裁定原本」送司法事務官初步審閱後並核定。
2. 如不具備則定相當期限命補正:

(1) 逾期不補正者,則由錄事製作駁回之「裁定原本」送司法事務官初步審閱後並核定。
(2) 期間內補正者,由錄事製作「裁定原本」送司法事務官初步審閱後並核定。

3. 書記官收受「裁定原本」後,即交由錄事製作「裁定正本」並於七日內送達當事人,同時歸還本票原本,並命聲請人陳報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若為公司則陳報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如為未成年人則應陳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送達

1. 合法送達

(1) 「司票字事件」、「司拍字事件」如合法送達當事人者,於裁定確定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聲請人(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2) 「司票字事件」、「司拍字事件」應命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戶籍謄本所載之住居所與狀載送達的住居所不同時,應依「戶籍謄本」所載之住居所重新送達。如狀載送達地與「戶籍謄 本」所載一致,屬合法的寄存送達,於裁定確定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聲請人。

2. 未能合法送達

(1) 如戶籍謄本所載之住所與原聲請狀所載有變動,則應依新址重新再送達。
(2) 陳報之住居所或檢送之最新「戶籍謄本」與原聲請狀所載之住址相同者,書記官應依聲請為公示送達,並通知聲請人登載當地報紙一天並將刊登證明或刊登報紙送交承辦書記官附卷,待確定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聲請人。
(3) 「司票字事件」、「司拍字事件」若相對人出境,則請聲請人陳報相對人之出境址或相關資料,並提出裁定及送達證書之譯文,以利向國外送達,若聲請人查無相對人出境址,書記官應依當事人之聲請為「國外版」公示送達,並通知聲請人登載「海外版」報紙一天,並將刊登證明或刊登報紙送交承辦書記官附卷,待確定後書記官得依聲請人之聲請於七日內核發「確定證明書」予聲請人。

抗告

1. 相對人對法院所為裁定不服時,應於收到裁定正本後於抗告之法定期間內向本中心提出抗告狀,書記官於收到抗告狀並於送達證書繳齊後,即整卷送本院民事庭。
2. 民事庭受理抗告事件,於裁定確定後將案卷發還本中心交回承辦股書記官依如下方式處理之:

(1) 如係抗告駁回,無需核發「確定證明書」,則由書記官送請司法事務官批示後,整卷裝訂完備送本院檔案室保存。
(2) 如係抗告駁回,需核發「確定證明書」時,則由書記官核發裁定確定證明書後,將卷宗整理裝訂完備送本院檔案室保存。
(3) 如係廢棄原裁定發回,則由原承辦股書記官擬請司法事務官批示後,送分案人員改分(原股迴避)。

卷宗保存、歸檔

非訟程序已告終結,且卷宗已備齊相關文件,則由書記官將卷宗整理裝訂完備後,送本院檔案室保存。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3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簡易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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