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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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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清算程序簡圖(民眾解說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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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清算程序簡圖(民眾解說版)

一、消債事件法院調解流程簡介:

  1. 債務人提出書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並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及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2. 法院定調解期日,或視具體情形請債務人提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於1個月內核發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國稅局於1個月內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中低收入戶證明、重大傷病卡或殘障證明等文件。
  3. 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調解不成立,法院應付與不成立證明書,債務人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另徵收聲請費。債務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得當場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聲請更生或清算。

二、消債條例清算程序簡介:

  1.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或調解債務清償方案。
  2. 法院於聲請清算後,得就債務人之財產裁定保全處分。
  3.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進行申補報債權、召集債權人會議、管理人編造債權表、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或法院以裁定變價財團財產、作成分配表、法院認可分配表、、進行分配、管理人提出分配報告等程序。
  4. 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債務人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或受免責裁定後,得向法院聲請復權。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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