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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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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及法律專業知能交流 橋頭地院舉辦第一屆大貝湖醫療倫理與法律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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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因應108年1月6日「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橋頭地院與高雄長庚醫院共同舉辦「第一屆大貝湖醫療倫理與法律研討會」,日前於橋頭地院舉行。研討會係就新法施行之醫療法律所衍生的民事責任及刑事訴訟審判上相關問題,提供醫事法專業領域之學理及實務經驗,由審、學、醫各界相關人士共同參與。

       本次研討會由橋頭地院莊秋桃院長、高雄長庚醫院龔嘉德副院長擔任主持人,三位主講人吳淑莉教授、李俊霖法官、陳偉熹醫師,分別具有法律、醫療的專業背景,對於醫療糾紛的民刑事訴訟,從理論及實務角度進行說明解析。

       針對「生命權在臺灣目前之狀況」議題,主講人吳淑莉教授指出,依大法官釋字476、551號解釋,生命權之保障亦屬基本權。另依醫師法、醫療法等醫療法律「告知後同意法則」,於現行實務及學者見解均肯認係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保護他人之法律。惟依病人自主權利法,有關身體自主決定權,課予醫師應盡一定說明告知義務,醫師執行醫療行為未取得病人之告知同意,病人之自主權受到侵害,應屬違反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範疇。吳教授最後指出,生命之善終-安樂死於生命權與自主權之兩難,如何抉擇、認定,希冀於個案之認定,透由進一步事實釐清,妥為判斷認定。

       陳偉熹醫師在「生命的自主權-由家屬在病人意識障礙時代行醫療決定之實證、倫理和法律省思」議題,嘗試將過去醫療實務中有關生命自主權案例,以實證、科學的統計分析,針對臺灣地區涉及生命自主權改變意願者,即病人在疾病過程中有三成病人會改變其醫療策略意願;及由何人承擔醫療代替決定,多數表示由家人和醫師共同決定。陳醫師最後指出,尊重和維護病人的自主權,為現代醫療重要的倫理和法律規範,然在實證研究中,發現替代判斷只能夠擁有一半之準確度,基於倫理考量,有必要適度修改法律才能符合自主權的精神和目的,明年1月施行的「病人自主權利法」即可解決部分的問題,了解「病人權利」及「醫學倫理」有助於醫病關係的良性互動。

       李俊霖法官則以「司法介入替代決定之爭議與方式」為題,兼談「病人自主權利法」之施行,闡述關於說明告知義務及病人自主權,依醫療實務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衛生署93.10.22),除符合說明告知及部分醫療行為須簽署同意書外,例外情況醫師有裁量權。李法官表示為降低醫療糾紛之風險,證據保全之利用,除履行上述要件外,並促進醫病關係、避免因資訊不對稱產生父權式醫療之負面情事發生,萬一將來發生訴訟事件,可作為證據使用,以免遭受不利益之認定。

       除三位主講人進行詳細報告外,與談人龔嘉德副院長、陳明呈法官也各提出精闢見解,與會者就上述問題如何適用亦進行深入討論,本次研討會不論是報告或討論內容皆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對法官日後審理上述醫療訴訟事件有相當助益。

       

  • 發布日期:107-12-24
  • 更新日期:111-11-24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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