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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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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方法院113年5月14日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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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本院石法官於今年三月間主動向本院報告者,係其尚未分發至本院擔任法官前,曾代朋友轉交律師費給涉案律師之情形。本院於接獲上開報告後,即就該事件進行調查,連同查得可能涉及不當查詢資料之調查結果,併提供予司法院政風處,再輾轉提供給廉政署參辦。

二、石法官收受現金並放置辦公室乙節,係本院昨日自媒體報導中知悉,刻已進行調查。

三、本院將綜整全部(含上開一、二部分)石法官所涉爭議行為,依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送交自律委員會審議。

  • 發布日期:113-05-15
  • 更新日期:113-05-1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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