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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執事聲字第1號黃淑惠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恩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111橋院嬌民恩111年度執事聲字第1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淑惠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執事聲字第1號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黃淑惠聲明異議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黃淑惠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主文:原裁定廢棄。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簡鴻雅
- 發布日期:111-05-03
- 更新日期:111-05-0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