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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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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橋簡字第111號米冬琳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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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橋簡光111年度橋簡字第111號


主    旨:111年度橋簡字第111號國內、國外公示送達被告米冬琳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橋簡字第111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上午9時46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塗蕙如
 

  • 發布日期:111-05-04
  • 更新日期:111-05-04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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