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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70號戴陸金枝、陸怡樺、林峻頡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恩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橋院嬌民恩110年度訴字第5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戴陸金枝、陸怡樺、林峻頡(即林明憲之承受訴訟人)之更正聲明狀繕本、陳報暨聲請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訴字第57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更正聲明狀繕本、陳報暨聲請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2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簡鴻雅
- 發布日期:111-05-05
- 更新日期:111-05-0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