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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922號DAO VAN VI(陶文味)之刑事簡易
主 旨:公示送達DAO VAN VI(陶文味)之簡易判決正本 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交簡字第922號DAO VAN VI(陶文味)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DAO VAN VI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公示送達加註事項:
旨揭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林瑞標
- 發布日期:111-05-16
- 更新日期:111-05-1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