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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63號鄭榮專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黃
主 旨:公示送達鄭榮專之判決正本 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審訴字第63號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等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王毓琦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
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貯存廢棄物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潘信發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
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清除、貯存廢棄物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
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後段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
件內容清除、貯存廢棄物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謝怡貞
- 發布日期:111-05-17
- 更新日期:111-05-1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