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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1號陳永瀚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珍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111橋院嬌民珍111年度訴字第2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永瀚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訴字第221號黃麗英與陳金麗、鐘芷若、陳永瀚、陳語彤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永瀚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被告應就被繼承人陳樹秋所遺如附表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慧雯
- 發布日期:111-05-18
- 更新日期:111-05-1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