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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旗補字第43號吳國基之裁定正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旗簡如111年度旗補字第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國基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旗補字第4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2,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陳秋燕
- 發布日期:111-05-23
- 更新日期:111-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