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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4號吳美靜之裁定、開庭通知、起訴狀、陳報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創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111橋院嬌民創111年度訴字第4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美靜之裁定正本、起訴狀繕本、陳報狀㈡繕本、111年8月29日下午2時5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訴字第434號吳明虎與吳茂己等人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起訴狀繕本、陳報狀㈡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美靜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吳美靜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創股書記官 陳韋伶
- 發布日期:111-05-23
- 更新日期:111-05-2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