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382號PHAM XUAN DUY (范春維)之傳票
主旨:公示送達PHAM XUAN DUY(范春維)之傳票 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審易字第382號PHAM XUAN DUY(范春
維)妨害公務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下午2時28分,
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
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鄭珓銘
- 發布日期:111-05-24
- 更新日期:111-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