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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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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橋簡字第367號龔子涵、吳霞玲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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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橋簡光111年度橋簡字第367號


主    旨:111年度橋簡字第367號國內、國外公示送達被告龔子涵、吳霞玲之民事陳報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橋簡字第367號給付票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塗蕙如
 
 

  • 發布日期:111-05-24
  • 更新日期:111-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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