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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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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旗簡字第61號陳宏志 、吳基發、侯吳村祉、吳嘉昭、吳卓霖、吳俊慶、林貴錦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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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旗簡如111年度旗簡字第6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宏志 、被告吳基發、被告侯吳村
祉、被告吳嘉昭、被告吳卓霖、被告吳俊慶、被告林貴錦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旗簡字第6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宏志 、被告吳基發、被告侯吳村祉、被告吳嘉昭、被告吳卓霖、被告吳俊慶、被告林貴錦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秋燕
 

  • 發布日期:111-05-26
  • 更新日期:111-05-2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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