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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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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07號孫東源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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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民剛111年度訴字第40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孫東源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407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法庭6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請被告於公告7日內提出答辯狀,繕本逕送原告。
 
                  書記官 陳儀庭
  • 發布日期:111-05-26
  • 更新日期:111-05-2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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