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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0825號賈秀英之執行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110司執竹字第608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賈秀英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082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賈秀英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竹股書記官楊銘仁
- 發布日期:111-06-01
- 更新日期:111-06-0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