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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8號吳經勛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恩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111橋院嬌民恩110年度重訴字第9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經勛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0年度重訴字第98號蕭洪秋香、余靜芳、余宗憲、楊俊雄、蔡季樺、陳麗琴等六人與吳經勛拆屋還地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經勛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仁武區澄清段六二之七地號土地(面積一一七四平方公尺)上,如附表所示建物拆除,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以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肆仟肆佰伍拾肆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簡鴻雅
- 發布日期:111-06-06
- 更新日期:111-06-0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