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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291號BUI VAN HIEP(裴文協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應
主 旨:公示送達BUI VAN HIEP(裴文協)之判決正 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交簡字第1291號BUI VAN HIEP(裴文
協)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BUI VAN HIEP(裴文協)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
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
萬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顏宗貝
- 發布日期:111-06-06
- 更新日期:111-06-0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