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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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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2號林國安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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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國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42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下午5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4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謝群育
  • 發布日期:111-06-07
  • 更新日期:111-06-0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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