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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旗簡字第1號吳偕燭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旗簡如111年度旗簡字第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偕燭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旗簡字第1號返還土地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上午10時25分,在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秋燕
- 發布日期:111-06-07
- 更新日期:111-06-0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