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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80號喬瑟玲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匡
主 旨:公示送達告訴人喬瑟玲之判決正本 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易字第180號胡金水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胡金水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06-08
- 更新日期:111-06-0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