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80號喬瑟玲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匡

主    旨:公示送達告訴人喬瑟玲之判決正本 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易字第180號胡金水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胡金水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06-08
  • 更新日期:111-06-0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