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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233號PAYAK SOMKID(宋吉)之簡易判決
主 旨:公示送達PAYAK SOMKID(宋吉)之簡易判決正本 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交簡字第1233號PAYAK SOMKID(宋吉) 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PAYAK SOMKID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
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有期
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伍仟元。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林瑞標
- 發布日期:111-06-09
- 更新日期:111-06-0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