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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858號邱鼎勝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天一
主 旨:公示送達邱鼎勝之判決正本 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簡字第858號何逸民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何逸民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賴佳慧
- 發布日期:111-06-09
- 更新日期:111-06-0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