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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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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22號陳治慧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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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股    別:晴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111橋院嬌民晴二111年度補字第4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陳治慧之補費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補字第422號李晨睿與陳治慧等再審之訴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補費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陳治慧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瑩萍
 

  • 發布日期:111-06-13
  • 更新日期:111-06-1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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