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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9236號張玄鋒之應買通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110司執育字第3923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玄鋒之應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9236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張玄鋒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育股書記官林禹丞
- 發布日期:111-06-14
- 更新日期:111-06-14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