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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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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85號吳嘉明(即吳榮春之繼承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阮氏蓓思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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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輝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橋院嬌民輝109年度訴字第98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嘉明(即吳榮春之繼承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阮氏蓓思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訴字第98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五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葉玉芬
 

  • 發布日期:111-06-15
  • 更新日期:111-06-1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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