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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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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橋小字第687號王徐金蓮之移轉管轄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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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橋簡寒111年度橋小字第68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徐金蓮之移轉管轄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1年度橋小字第687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移轉管轄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徐金蓮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薛如媛

 

  • 發布日期:111-06-20
  • 更新日期:111-06-2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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