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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31號王英雄、薛王玉美之開庭通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方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橋院嬌民方110年度簡上字第1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王英雄、薛王玉美之111年1月6日、111年2月15日、111年4月21日、111年6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31號拆屋還地事件。
二、應送達之111年1月6日、111年2月15日、111年4月21日、111年6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視同上訴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四行言詞辯論。
四、視同上訴人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方柔尹
- 發布日期:111-06-21
- 更新日期:111-06-2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