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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939號曹明治之執行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111司執梅字第393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曹明治之定期遷讓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939號債權人曹明薇與債務人曹明治間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梅股書記官火秋予
- 發布日期:111-06-29
- 更新日期:111-06-2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