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939號曹明治之執行命令

字型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111司執梅字第393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曹明治之定期遷讓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939號債權人曹明薇與債務人曹明治間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梅股書記官火秋予
 

  • 發布日期:111-06-29
  • 更新日期:111-06-2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