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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8230號麥嘉芳、吳芳玲之拍賣通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110司執教字第68230號
(委外案號:111橋金職未字第5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麥嘉芳、吳芳玲之拍賣通知(111年8月3日第一次拍賣)乙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823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紀賢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本件係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委外案號:111橋金職未字第59號,聯絡電話:07-3351278 未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教股書記官蘇千雅
- 發布日期:111-07-12
- 更新日期:111-07-1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