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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6號史欣怡之開庭通知、起訴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方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橋院嬌民方111年度重訴字第9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史欣怡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6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上午9時30分、111年12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 四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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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方柔尹
- 發布日期:111-12-27
- 更新日期:111-12-2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