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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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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5號何元、何昌、陳何素貞、劉怡亨、劉怡利、劉怡佐、何建賢之勘驗期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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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方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橋院嬌民方111年度訴字第24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何元、何昌、陳何素貞、劉怡亨、劉怡利、劉怡佐、何建賢之現場勘驗函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現場勘驗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現場勘驗函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上午10時整至現場測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被告何昌、劉怡亨、劉怡佐、何建賢部分,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被告何元、陳何素貞、劉怡利部分,自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方柔尹
 

  • 發布日期:111-07-19
  • 更新日期:111-07-1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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