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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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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9723號黃俊德、黃薰戊、黃石定之繼承人之不動產拍賣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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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不動產拍賣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111司執恒字第19723號
主旨:公告代通知共有人黃俊德、共有人黃薰戊、共有人黃石定之繼承人本院定於111年9月28日下午3時30分公開拍賣債務人黃繼宗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9723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黃繼宗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定於旨揭期日公開拍賣債務人黃繼宗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二、該不動產現經本院定於上開期日公開拍賣,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上開拍賣期日到場以投標方式買受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附表:標別: 1

111年司執字019723號 財產所有人:黃繼宗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岡山區
介壽
1360
88
4分之1
1,700,000元
備考
重測前:後協段54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1年5月11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有門牌號碼為協北巷49號及51之1號之建物座落其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4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七、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標別: 2

111年司執字019723號 財產所有人:黃繼宗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岡山區
介壽
1363
173
3分之1
4,400,000元
備考
重測前:後協段52-1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1年5月11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有門牌號碼為協北巷51號及一無門牌號碼之建物座落其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8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七、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標別: 3

111年司執字019723號 財產所有人:黃繼宗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岡山區
大智
277-1
1272
12分之1
3,25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1年5月11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部分種植作物、部分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5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 發布日期:111-07-27
  • 更新日期:111-07-2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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