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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5224號楊凱淳、楊博仁之優購通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110司執治字第2522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凱淳、楊博仁之優購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5224號債權人高雄市大社區農會與債務人楊居瑞即楊香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治股書記官江宗憲
- 發布日期:111-07-27
- 更新日期:111-07-2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