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64號SEVILLA RENE LOU GIL MAQUILING(吉而)之本票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機關地址:825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911號
法院電話:(07)6110030
股別:力  承辦人:王高山  分機:6562
受文者:SEVILLA RENE LOU GIL MAQUILING(吉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非力111年度司票字第76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64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SEVILLA RENE LOU GIL MAQUILING(吉而)之民事裁定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1件經裁定准許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許書豪  住高雄市三民區明賢街98號3樓之1
相 對 人 SEVILLA RENE LOU GIL MAQUILING(吉而)
住高雄市楠梓區惠民路119號
護照號碼:P3566489A號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一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6月11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1099955號,內載金額新臺幣19,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0年6月1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發布日期:111-08-03
  • 更新日期:111-08-0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