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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368號NGUYEN VAN HIEN之簡易判決
主 旨:公示送達NGUYEN VAN HIEN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交簡字第1368號NGUYEN VAN HIEN公
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NGUYEN VAN HIEN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
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
畢後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林瑞標
- 發布日期:111-08-04
- 更新日期:111-08-04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